公告

性騷擾防治措施

知音音樂短期補習班性騷擾防治、申訴及調查處理措施

  • 目的:

知音音樂短期補習班(以下簡稱本單位)為保障性別工作權平等,防治性騷擾行為發生,建立性騷擾事件申訴管道,並確實維護當事人之權益,依「性騷擾防治法」、「性騷擾防治準則」、「性騷擾防治法施行細則」、「性別工作平等法」、「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訂定準則」訂定本措施。

二、本措施所稱性騷擾,包括:

(一)性別工作平等法之性騷擾,謂下列情形之一者:

1.受僱者於執行職務時,任何人以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對其造成敵意性、脅迫性或冒犯性之工作環境,致侵犯或干擾其人格尊嚴、人身自由或影響其工作表現。

2.雇主對受僱者或求職者為明示或暗示之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作為勞務契約成立、存續、變更或分發、配置、報酬、考績、陞遷、降調、獎懲等之交換條件。

(二)性騷擾防治法之性騷擾,係指性侵害犯罪以外,對他人實施違反其意願而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以該他人順服或拒絕該行為,作為其獲得、喪失或減損與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有關權益之條件。

2.以展示或播送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之方式,或以歧視、侮辱之言行,或以他法,而有損害他人人格尊嚴,或造成使人心生畏怖、感受敵意或冒犯之情境,或不當影響其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或正常生活之進行。

適用前項第一款性別工作平等法所稱之性騷擾事件者,不適用同一項第二款性騷擾防治法所稱之性騷擾事件。

性侵害、性騷擾行為適用性別平等教育法者,不適用本措施。

三、本措施適用於所屬員工(受僱者、派遣勞工、技術生、實習生皆屬之)執行職務時,遭任何人性騷擾;及所屬員工遭任何人申訴性騷擾事件。

四、受理申訴之處理程序如下:

(一)本措施所訂性騷擾事件之申訴,由受害人或其代理人向本單位提起;其他發生於本單位場域(指由雇主所提供,使員工履行契約提供勞務或使求職者前來應徵之場所。員工於非雇主所能支配、管理之工作場所工作者,雇主應為工作環境性騷擾風險類型辨識、提供必要防護措施,並事前詳為告知員工)之性騷擾事件,受害人得向本單位提出申訴。

(二)適用性騷擾防治法之性騷擾申訴案件,行為人為本單位之最高負責人時,應向新北市政府提出申訴,經受理後即應進行調查。

(三)適用性騷擾防治法之性騷擾申訴案件,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1年內為之。

(四)申訴應以書面載明下列事項,必要時並得以口頭、電話、傳真、電子郵件等方式提出,但應於14日內以書面補正:

1.申訴人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護照號碼、服務機關或就學單位、職稱、住居所、聯絡電話。

2.有法定或委任代理人者,其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護照號碼、服務機關、職稱、住居所、聯絡電話,如為委任代理人並應檢附委任書。

3.申訴事實發生日期、內容、相關事證或人證。

4.申訴之年、月、日。

(五)申訴人或其代理人於案件審議期間欲撤回申訴者,應由申訴人以書面為之,於送達本單位後即予結案,並不得就同一事件再行提出申訴。

(六)申訴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不予受理:

1.申訴書或言詞作成之紀錄經通知補正,仍未於14日內補正。

2.同一事件已調查完畢,並將調查結果函復當事人;另涉及職場性騷擾案件之申復程序已完成者亦同。

3.提起申訴逾申訴期限者。

五、本單位設置性騷擾申訴處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以處理性騷擾事件之申訴:

(一)本委員會由勞資雙方代表共同組成處理及調查性騷擾案件。委員會設置主任委員1名,並為會議主席,主席因故無法主持會議者,得另指定其他委員代理之;置委員3人至5人(以奇數為宜),其女性代表比例不得低於1/2,男性代表以1/3以上為宜,並得視需要參考衛生福利部建置之「性騷擾調查專業人才庫」(網址:https://expert.mohw.gov.tw/),聘請專家學者擔任委員會成員。

(二)委員會開會時,應有全體人數1/2以上出席方得開會,有出席人數過半數之同意方得決議,可否同數時,取決於召集人。

六、迴避原則:

(一)性騷擾事件申訴之調查人員在調查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應自行迴避︰

1.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此關係者為事件之當事人時。

2.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就該事件與當事人有共同權利人或共同義務人關係者。

3.現為或曾為該事件當事人之代理人、輔佐人者。

4.於該事件,曾為證人、鑑定人者。

(二)性騷擾事件申訴之調查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當事人得申請迴避︰

1.有前款所定之情形而不自行迴避者。

2.有具體事實,足認其執行調查有偏頗之虞者。

(三)前款申請,應舉其原因及事實,向本委員會提出,並應為適當之釋明;被申請迴避之調查人員,對於該申請得提出意見書。

(四)被申請迴避之調查人員在本委員會就該申請事件為准駁前,應停止調查工作。但有急迫情形,仍應為必要處置。

(五)調查人員有第1款所定情形不自行迴避,而未經當事人申請迴避者,應由本委員會命其迴避。

七、本委員會調查性騷擾事件時,應依下列調查原則為之:

  • 性騷擾事件的調查應以不公開方式為之,並保護當事人之隱私與人格法益。

(二)性騷擾事件之調查應秉持客觀、公正專業原則,給予當事人充分陳述意見及答辯機會。

(三)被害人之陳述明確,已無詢問之必要者,應避免重複詢問。

(四)性騷擾事件之調查,得通知當事人及關係人到場說明,並得邀請相關學識經驗者協助。

(五)性騷擾事件之當事人或證人有權力不對等之情形時,應避免其對質。

(六)調查人員因調查之必要,得於不違反保密義務範圍內另作成書面資料,交由當事人閱覽或告以要旨。

(七)處理性騷擾事件之所有人員,對於當事人之姓名或其它足以辨識身分之資料,除有調查必要或基於公共安全之考量者外,應予保密,如有洩密時,應依刑法及其他相關法規處罰。

(八)對於在性騷擾事件申訴、調查、偵查或審理程序中,為申訴、告訴、告發、提起訴訟、作證、提供協助或其他參與行為之人,不得為不當之差別待遇。

八、適用性騷擾防治法之性騷擾申訴案件如經本委員會審查不受理時,應於申訴或移送到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面通知當事人,並副知新北市政府。

九、適用性騷擾防治法之性騷擾申訴案件,如非本委員會受理之性騷擾申訴案件,應於7日內將申訴書及相關資料移送所在地主管機關處理。

十、調查時程:

確認受理之申訴案件,應於申訴提出或移送申訴案件到達之次日起7日內進行調查,並2個月內調查完畢,必要時得延長1個月,延長以1次為限,並通知當事人。

十一、調查結果通知及救濟途徑:

(一)適用性別工作平等法之性騷擾事件,本單位將以書面通知申訴人及被申訴人調查及處理結果(含理由)。申訴人及被申訴人對調查結果有異議者,得於20日內以書面附具理由提出申復,由本單位另召開會議決議處理之,並應於受理之日起30日內,將結果以書面通知申訴人及被申訴人。申訴案經結案後,不得對同一事由再提申訴。

(二)適用性騷擾防治法之性騷擾事件,本單位對性騷擾事件調查及處理結果應以書面作成決議,書面內容應包括處理結果之理由、提起救濟之期限及受理機關,且將調查結果通知雙方當事人及新北市政府。當事人如不服調查單位之申訴調查結果,得於調查期限屆滿或調查結果通知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向新北市政府提出再申訴。當事人如不服再申訴調查結果,可於通知到達之次日起30日內檢附行政處分影本、訴願書至新北市政府,由新北市政府層轉訴願管轄機關衛生福利部審議,如不服訴願決定,得於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2個月內提起行政訴訟。

(三)本單位應將申訴案件之處理經過作成書面紀錄,並密封存檔3年。

十二、懲處、追蹤、考核及監督:

性騷擾行為經調查屬實,雇主應視情節輕重對被申訴人作成調整職務、懲處或其他適當處理,並以書面移送相關單位執行有關事項,並予以追蹤、考核及監督,避免再度性騷擾或報復之情事發生。

十三、當事人有輔導、醫療等需要者,本單位得協助轉介至專業輔導或醫療機構。

十四、每年定期舉辦或鼓勵人員參與性騷擾防治相關教育訓練,並於員工在職訓練,合理規劃性別平權及性騷擾防治相關課程。參加者將給予公假登記。

各部門知有性騷擾事件發生,應立即派員作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並協助被害人申訴事宜,本單位受理性騷擾申訴後,將指定專責處理人員協調處理。

 

 

個人資料保護辦法

  • 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7條第3項規定及短期補習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實施辦法第3條規定辦理。

 

  • 目的:為防止個人資料被竊取、竄改、毀損、滅失或洩漏,本班所屬人員應依本計畫辦理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管理維護。

 

三、資料安全管理措施

(一)本班所保有之個人資料檔案,除姓名和報名課程外不得以電腦檔案方式存儲。

(二)所有教職員工生之電話、住址等聯繫資訊一律以紙本方式儲存,不得攜出班外或複印。

(三)本班所保有個人資料檔案應定期備份,以防止資料受損,備份資料之保護比照原件辦理。

(四)指派專人定期清查所保有之個人資料是否符合蒐集特定目的,若有非屬特定目的必要範圍之資料,或特定目的消失、期限屆滿而無保存必要者,即予刪除、銷毀。以紙本儲存者,應以碎紙、委外焚化等方式銷毀。以磁碟、磁帶、光碟片等媒介物儲存者,該媒介物於報廢時應採取消磁、剪斷、敲擊等破壞措施,以免由該媒介物洩漏個人資料。

(五)包含個人資料之檔案、媒體及載體之銷毀一律由班內指派之專人執行,不得委外處理。

(六)進行個人資料銷毀處理時,應記載處理之時間、地點,並以照相或錄影方式留存紀錄。

 

四、人員管理措施

(一)本班所屬人員使用電腦設備蒐集、處理、利用個人資料,應以專屬帳號密碼登入電腦系統,存取個人資料檔案權限應與所職掌業務相符。專屬帳號密碼均應保密,不得洩漏或與他人共用。

(二)本班教職員不得利用一切非權限範圍之特定個人資料。

(三)本班所屬人員均應簽署保密協定,就於任職期間因業務所接觸個人資料均負保密義務。

(四)負責個人資料檔案管理人員於職務異動時,應將保管之檔案資料移交,接辦人員應另行設定密碼。

 

五、設備安全管理措施

(一)本班保有個人資料存在於紙本者,應儲存於上鎖之保管箱或檔案室內,僅業務主管有開啟調閱權限。其他所屬人員不得調閱或使用。

(二)本班所屬員工應妥善保管個人電腦存取資料之硬體,並設定登入及螢幕保護程式密碼。個人資料使用完畢,應即退出電腦使用檔案,不得留置於電腦上。下班前應關閉電腦電源,並將所保有其他個人資料之媒介物置於專用抽屜內上鎖保管。

(三)建置個人資料之個人電腦,不得直接作為公眾查詢之前端工具。

(四)儲存個人資料紙本之保管箱或檔案室內,應設置防火裝置及防竊措施。儲存個人資料之電腦主機系統應設置防火牆,降低外部入侵風險。主機置放之機房應設置門禁、監視錄影及防火設備。

(五)更新或維修電腦設備時,應指定專人在場,確保個人資料之安全及防止個人資料外洩。

(六)電腦設備報廢或不使用時,確實刪除電腦硬體設備中所儲存之個人資料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