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音音樂短期補習班性騷擾防治、申訴及調查處理措施
- 目的:
知音音樂短期補習班(以下簡稱本單位)為保障性別工作權平等,防治性騷擾行為發生,建立性騷擾事件申訴管道,並確實維護當事人之權益,依「性騷擾防治法」、「性騷擾防治準則」、「性騷擾防治法施行細則」、「性別工作平等法」、「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訂定準則」訂定本措施。
二、本措施所稱性騷擾,包括:
(一)性別工作平等法之性騷擾,謂下列情形之一者:
1.受僱者於執行職務時,任何人以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對其造成敵意性、脅迫性或冒犯性之工作環境,致侵犯或干擾其人格尊嚴、人身自由或影響其工作表現。
2.雇主對受僱者或求職者為明示或暗示之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作為勞務契約成立、存續、變更或分發、配置、報酬、考績、陞遷、降調、獎懲等之交換條件。
(二)性騷擾防治法之性騷擾,係指性侵害犯罪以外,對他人實施違反其意願而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以該他人順服或拒絕該行為,作為其獲得、喪失或減損與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有關權益之條件。
2.以展示或播送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之方式,或以歧視、侮辱之言行,或以他法,而有損害他人人格尊嚴,或造成使人心生畏怖、感受敵意或冒犯之情境,或不當影響其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或正常生活之進行。
適用前項第一款性別工作平等法所稱之性騷擾事件者,不適用同一項第二款性騷擾防治法所稱之性騷擾事件。
性侵害、性騷擾行為適用性別平等教育法者,不適用本措施。
三、本措施適用於所屬員工(受僱者、派遣勞工、技術生、實習生皆屬之)執行職務時,遭任何人性騷擾;及所屬員工遭任何人申訴性騷擾事件。
四、受理申訴之處理程序如下:
(一)本措施所訂性騷擾事件之申訴,由受害人或其代理人向本單位提起;其他發生於本單位場域(指由雇主所提供,使員工履行契約提供勞務或使求職者前來應徵之場所。員工於非雇主所能支配、管理之工作場所工作者,雇主應為工作環境性騷擾風險類型辨識、提供必要防護措施,並事前詳為告知員工)之性騷擾事件,受害人得向本單位提出申訴。
(二)適用性騷擾防治法之性騷擾申訴案件,行為人為本單位之最高負責人時,應向新北市政府提出申訴,經受理後即應進行調查。
(三)適用性騷擾防治法之性騷擾申訴案件,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1年內為之。
(四)申訴應以書面載明下列事項,必要時並得以口頭、電話、傳真、電子郵件等方式提出,但應於14日內以書面補正:
1.申訴人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護照號碼、服務機關或就學單位、職稱、住居所、聯絡電話。
2.有法定或委任代理人者,其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護照號碼、服務機關、職稱、住居所、聯絡電話,如為委任代理人並應檢附委任書。
3.申訴事實發生日期、內容、相關事證或人證。
4.申訴之年、月、日。
(五)申訴人或其代理人於案件審議期間欲撤回申訴者,應由申訴人以書面為之,於送達本單位後即予結案,並不得就同一事件再行提出申訴。
(六)申訴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不予受理:
1.申訴書或言詞作成之紀錄經通知補正,仍未於14日內補正。
2.同一事件已調查完畢,並將調查結果函復當事人;另涉及職場性騷擾案件之申復程序已完成者亦同。
3.提起申訴逾申訴期限者。
五、本單位設置性騷擾申訴處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以處理性騷擾事件之申訴:
(一)本委員會由勞資雙方代表共同組成處理及調查性騷擾案件。委員會設置主任委員1名,並為會議主席,主席因故無法主持會議者,得另指定其他委員代理之;置委員3人至5人(以奇數為宜),其女性代表比例不得低於1/2,男性代表以1/3以上為宜,並得視需要參考衛生福利部建置之「性騷擾調查專業人才庫」(網址:https://expert.mohw.gov.tw/),聘請專家學者擔任委員會成員。
(二)委員會開會時,應有全體人數1/2以上出席方得開會,有出席人數過半數之同意方得決議,可否同數時,取決於召集人。
六、迴避原則:
(一)性騷擾事件申訴之調查人員在調查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應自行迴避︰
1.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此關係者為事件之當事人時。
2.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就該事件與當事人有共同權利人或共同義務人關係者。
3.現為或曾為該事件當事人之代理人、輔佐人者。
4.於該事件,曾為證人、鑑定人者。
(二)性騷擾事件申訴之調查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當事人得申請迴避︰
1.有前款所定之情形而不自行迴避者。
2.有具體事實,足認其執行調查有偏頗之虞者。
(三)前款申請,應舉其原因及事實,向本委員會提出,並應為適當之釋明;被申請迴避之調查人員,對於該申請得提出意見書。
(四)被申請迴避之調查人員在本委員會就該申請事件為准駁前,應停止調查工作。但有急迫情形,仍應為必要處置。
(五)調查人員有第1款所定情形不自行迴避,而未經當事人申請迴避者,應由本委員會命其迴避。
七、本委員會調查性騷擾事件時,應依下列調查原則為之:
- 性騷擾事件的調查應以不公開方式為之,並保護當事人之隱私與人格法益。
(二)性騷擾事件之調查應秉持客觀、公正專業原則,給予當事人充分陳述意見及答辯機會。
(三)被害人之陳述明確,已無詢問之必要者,應避免重複詢問。
(四)性騷擾事件之調查,得通知當事人及關係人到場說明,並得邀請相關學識經驗者協助。
(五)性騷擾事件之當事人或證人有權力不對等之情形時,應避免其對質。
(六)調查人員因調查之必要,得於不違反保密義務範圍內另作成書面資料,交由當事人閱覽或告以要旨。
(七)處理性騷擾事件之所有人員,對於當事人之姓名或其它足以辨識身分之資料,除有調查必要或基於公共安全之考量者外,應予保密,如有洩密時,應依刑法及其他相關法規處罰。
(八)對於在性騷擾事件申訴、調查、偵查或審理程序中,為申訴、告訴、告發、提起訴訟、作證、提供協助或其他參與行為之人,不得為不當之差別待遇。
八、適用性騷擾防治法之性騷擾申訴案件如經本委員會審查不受理時,應於申訴或移送到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面通知當事人,並副知新北市政府。
九、適用性騷擾防治法之性騷擾申訴案件,如非本委員會受理之性騷擾申訴案件,應於7日內將申訴書及相關資料移送所在地主管機關處理。
十、調查時程:
確認受理之申訴案件,應於申訴提出或移送申訴案件到達之次日起7日內進行調查,並2個月內調查完畢,必要時得延長1個月,延長以1次為限,並通知當事人。
十一、調查結果通知及救濟途徑:
(一)適用性別工作平等法之性騷擾事件,本單位將以書面通知申訴人及被申訴人調查及處理結果(含理由)。申訴人及被申訴人對調查結果有異議者,得於20日內以書面附具理由提出申復,由本單位另召開會議決議處理之,並應於受理之日起30日內,將結果以書面通知申訴人及被申訴人。申訴案經結案後,不得對同一事由再提申訴。
(二)適用性騷擾防治法之性騷擾事件,本單位對性騷擾事件調查及處理結果應以書面作成決議,書面內容應包括處理結果之理由、提起救濟之期限及受理機關,且將調查結果通知雙方當事人及新北市政府。當事人如不服調查單位之申訴調查結果,得於調查期限屆滿或調查結果通知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向新北市政府提出再申訴。當事人如不服再申訴調查結果,可於通知到達之次日起30日內檢附行政處分影本、訴願書至新北市政府,由新北市政府層轉訴願管轄機關衛生福利部審議,如不服訴願決定,得於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2個月內提起行政訴訟。
(三)本單位應將申訴案件之處理經過作成書面紀錄,並密封存檔3年。
十二、懲處、追蹤、考核及監督:
性騷擾行為經調查屬實,雇主應視情節輕重對被申訴人作成調整職務、懲處或其他適當處理,並以書面移送相關單位執行有關事項,並予以追蹤、考核及監督,避免再度性騷擾或報復之情事發生。
十三、當事人有輔導、醫療等需要者,本單位得協助轉介至專業輔導或醫療機構。
十四、每年定期舉辦或鼓勵人員參與性騷擾防治相關教育訓練,並於員工在職訓練,合理規劃性別平權及性騷擾防治相關課程。參加者將給予公假登記。
各部門知有性騷擾事件發生,應立即派員作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並協助被害人申訴事宜,本單位受理性騷擾申訴後,將指定專責處理人員協調處理。
新北市知音音樂補習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
壹、依據 一、個人資料保護法(下稱個資法)第27條第3項規定。 二、短期補習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實施辦法。 |
貳、蒐集個人資料之特定目的與資料類別界定 一、員工或其他相關人員部分: 1. 蒐集員工資料之特定目的為(002)人事管理(包含甄選、離職及所屬員工基本資訊、現職、學經歷、職務分配、學習訓練進修、考績獎懲、差勤、福利措施或其他人事措施)。 2. 蒐集其他相關人員資料之特定目的為(069) 契約、類似契約或其他法律關係事務。 3. 員工、其他相關人員之個人資料類別或範圍為辨識個人基本資料、政府資料之辨識、資格或技術、犯罪前科資料及執行業務或契約約定事項有必要關聯性之其他資料。範圍如下: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出生年月日、戶籍地址及通訊、學經歷、相片、受雇情形、工作紀錄、護照號碼、國籍、駕駛執照、行車執照、犯罪紀錄等。 二、學員部分: 1. 蒐集學員個人資料之特定目的為(040)行銷、(069)契約、類似契約或其他法 律關係事務、(090)消費者管理與服務(109)教育、(158)學生(員)資料管理。 2. 學員個人資料類別或範圍為識別個人及與契約約定事項有必要之關聯性資料。範圍如下: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出生年月日、戶籍地址及通訊、相片、就讀學校名稱及年班、學習成績與紀錄、出勤曠課紀錄、考試成績、家長或監護人姓名、緊急聯絡人、繳費紀錄等。 三、對於所蒐集、建立、持有之個人資料檔案,應檢視是否符合所定之類別及範圍,且應定期清查檢視,發現有非屬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之個人資料或特定目的消失、期限屆滿而無保存必要者,應予刪除、銷毀或其他停止蒐集、處理或利用等適當之處置。 |
參、個人資料之蒐集與處理 一、蒐集: 1. 尊重當事人之權益,依誠信方法為之,不得逾越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並應與蒐集之目的具有正當合理之關聯。 2. 個人資料之蒐集必須符合第貳項規定外,還需具備與當事人有契約或類似契約之關係、或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9條所規定者,始得為之。 3. 蒐集個人資料時,除符合個資法第8條免告知外,應明確告知當事人下列事項:本班名稱、蒐集目的、類別及利用之期間、地區、對象及方式、依個資法第3條規定得行使之權利及方式、得自由選擇提供個人資料時,不提供將對其權益之影響。 4. 遵守個資法第8條及第9條告知義務,並區分個人資料屬直接蒐集或間接蒐集,分別訂定告知方式、內容及注意事項,要求本班所屬員工確實辦理。 5. 告知之方式得以言詞、書面、電話、簡訊、電子郵件、傳真、電子文件或其他足以使當事人知悉或可得知悉之方式為之。 6. 未經當事人之同意,不得透過他人介紹、推薦等方式蒐集其個人資料。 二、處理: 1. 書面個人資料,輸入電腦系統後,該書面或相關資料交由專責部門(人員)妥善保管於適當場所。 2. 個人資料經處理成為檔案後,於內部傳送時採取必要之保護措施。 3. 針對未錄用應徵者有關履歷表件及個人資料,依當事人選擇依下列方式處理:(1)退還給當事人。(2)授權本班銷毀。(3)同意該資料由本班暫存(註記期間),俾便日後有適當工作時通知。 4. 遵照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限制命令,禁止將個人資料傳輸到國外。 |
肆、個人資料之利用 一、特定目的內利用: 1. 個人資料之利用依個資法第20條規定,並依第貳項所載之特定目的內為之,且不得逾越必要範圍。 2. 在特定目的範圍內利用個人資料,必須本於誠信原則尊重當事人之權益。 二、特定目的外利用: 1. 非經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或法令規定許可,不得為下列行為: (1) 任意揭露、販售或用於蒐集時的特定目的外之用途。 (2) 公告或揭露學員基本資料或考試成績,用以做宣傳或招生之目的。 (3) 不得以與其他機構或公司合作或關係企業為由,對當事人做補教業務以外之行銷或宣傳。 2. 個人資料做特定目的外之利用時,應事先經專責人員之審核與同意。 三、宣傳、推廣或行銷利用: 1. 首次利用個人資料時,應提供當事人表示拒絕接受之方式,並支付所需費用;當事人表示拒絕接受者,應立即停止利用其個人資料,並周知所屬人員。 2. 告知本班名稱及個人資料來源。 |
伍、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措施: 一、規劃 1. 指定專責人員,負責規劃、訂定、修正、執行計畫及業務終止後個人資料處理方法等相關事項,並定期(如:每季、半年)向負責人提出報告。 2. 定期(如:每季、半年)對個人資料檔案保護風險進行評估並做成紀錄,如發現有影響個人資料安全之風險或漏洞,應立即採取改善及防備措施。 3. 發生個人資料安全事件時,專責人員立即報告負責人;若發生個人資料被竊取、洩漏、竄改或其他侵害事故者,採取下列應變機制: (1)採取適當之措施,控制事故對當事人造成損害。 (2)查明事故發生原因及損害狀況,以適當方式通知當事人,並通報其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3)研議改進措施,避免事故再度發生。 |
二、執行 1. 將個人資料從蒐集(如受理學員報名、員工應徵)、處理、利用過程及管理製作流程表,俾便工作人員執行,並送交專人列管。 2. 製作員工職掌紀錄表,記載所掌業務是否有涉及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及其類別與範圍。 |
3. 當事人請求查詢、閱覽、製給複製本或請求補充、更正、停止蒐集、處理或利用、請求刪除個人資料時,依下列方式辦理: (1)提供聯絡窗口及方式。 (2)確認是否為資料當事人之本人,或經其委託。 (3)有個資法第10條但書、第11條第2項但書或第3項但書得拒絕當事人行使權利之事由,一併附理由通知當事人,並遵守個資法第13條處理期限之規定。 |
4. 檔案安全管理 (1)廢棄紙本個人資料,以碎紙機、水銷或其他方式銷毀。若以磁碟、磁帶、光碟片等媒介物儲存者,該媒介物於報廢時採取消磁、剪斷等方式銷毀,以免由該媒介物洩漏個人資料。進行個人資料銷毀處理時,應記載處理之時間、地點,並以照相或錄影方式留存紀錄。 (2)紙本個人資料,應擇適當場所存放並予上鎖責由專人保管,未依程序或許可者,不得調閱或使用。 (3)本班所屬人員禁止使用私人可攜式設備(例如隨身碟、外接硬碟、手機等)儲存本班所蒐集個人資料檔案。 (4)本班所保有個人資料檔案及以網際網路傳輸個人資料時以加密方式儲存,僅經授權之所屬人員得開啟處理、利用。 (5)個人資料檔案應定期備份,以防止被竊取、洩漏、竄改、毀損、滅失。 (6)電子個人資料檔案存放之電腦或自動化機器相關設備,應置安全防護系統(防火牆)或加密機制,並隨時更新。 (7)電腦使用螢幕保護程式,設定保護密碼。 (8)儲存個人資料之資訊設備安裝防毒軟體,除每日更新病毒碼外,並於每週執行排程掃描。 |
5. 人員安全管理 (1) 存取個人資料檔案權限應與所職掌業務相符。使用電腦設備蒐集、處理、利用個人資料,以專屬帳號密碼登入,且不得洩漏或與他人共用。 (2) 處理、持有或保管個人資料檔案之人員,應簽訂保密切結書,如離職或職務異動,應將所保管有關資料列冊移交,並確認離職時或合約終止時,取消或停用其使用者識別帳號。 |
6. 設備安全管理 (1) 儲存個人資料之資訊設備做必要之管制措施,避免無關人員任意出入或接觸。 (2) 儲存個人資料檔案之磁碟、磁帶等相關儲存媒體,指定專人管理。相關儲存媒體非經同意並留存紀錄,不得任意攜出或複製。 (3) 主機置放之機房應設置門禁、監視錄影及防火設備。 (4) 電腦設備報廢或不使用時,刪除其中所儲存之個人資料檔案。 (5) 更新或維修電腦設備時,指定專人在場監督,確保個人資料之安全及防止個人資料外洩。 |
三、認知宣導與教育訓練 1. 新進人員施予個人資料保護法之宣導或教育訓練。 2. 定期或不定期對本班所屬人員施以個人資料保護教育訓練或講習。 3. 置個人資料保護相關書籍,供員工閱讀。 |
陸、稽核、檢查與紀錄保存 一、 資料安全之稽核檢查 1. 定期或不定期執行稽核作業,檢查安全維護有無疏漏,以確保相關措施之有效性。 2. 稽核人員由負責人或業務主管指派,且不得與辦理個資保護之專責人員相同。檢查結果稽核人員須向負責人提出報告。 |
二、 個人資料檔案之使用紀錄、軌跡資料及其他相關證據資料應予保存或記錄於職掌紀錄表中,以便日後釐清責任或作為證據。 |
柒、業務終止之資料處理方式及留存紀錄 一、銷毀:其方法、時間、地點及證明銷毀之方式。 二、移轉:其原因、對象、方法、時間、地點及受移轉對象得保有該項個人資料之合法依據。 三、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其分別之方法、時間或地點。 四、留存紀錄至少5年。 |
捌、檢討改進 一、稽核發現缺失時,即進行風險評估與改進措施,以確保安全維護計畫之有效性。 二、若發生違法情事,即進行檢討改進,修正執行程序或行為,並採取預防措施,以避免再度發生。 三、隨時注意社會輿情報導、法令修正等事項,檢討本安全維護計畫之合宜性。 |
新北市性騷擾防治措施自主檢核表
- 基本資料
- 單位名稱:知音音樂短期補習班
- 地址:新北市汐止區民族三街二號一樓
- 電話:0226952879
- 傳真:無
- 負責人姓名:陳加容
- 單位統一編號:99774857
- 填表人姓名:張哲耀
- 填表人電話:0226952879
- 法條依據:性騷擾防治法第7條、第8條及第22條;性騷擾防治法施行細則第5條;性騷擾防治準則第4條及第14條。
- 檢核項目(符合請於□內打V)
- 組織成員人數:1人
- 受僱人人數:4人
- 服務人數(人/日):12人
請勾選 | 檢核項目 | 說明 |
V | 教育訓練: 應定期舉辦或鼓勵所屬人員參加。 | 應定期舉辦或鼓勵所屬人員參與防治性騷擾之相關教育訓練。 |
請依紅字標示依序填寫及拍照(記得簽名或蓋章) | ||
V | 1、 建立受理性騷擾事件申訴管道 (1) 電話:0226952879 (2) 傳真: (3) 專用信箱或電子信箱:rover@zmusic.tw 2、 設立專責處理單位或人員名稱:張哲耀 3、 建立性騷擾案件處理程序(請依範例建立) 4、 公開揭示(公告於對外公佈欄或其他處所) (1) 揭示照片(請檢附照片) (2) 公告於對外網站之網址:
| 應訂定並公開揭示性騷擾防治措施,其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1. 防治性騷擾之政策宣示。 2. 性騷擾之申訴、調查及處理機制。 3. 加害人懲處規定。 4. 當事人隱私之保密。 5. 其他性騷擾防治措施。 |
本人承諾已依性騷擾防治法相關規定建置完善性騷擾防治措施。
填表人(簽名或蓋章):張哲耀 填表日期:113年5月9日